赤峰市博物馆收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 及咨询等公共服务制度

    为充分利用博物馆公共资源,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赤峰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质量,赤峰博物馆特向公众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专业服务,制定此制度并公示。

    一、藏品代为保管制度

    1、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必须是已鉴定的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2、收藏者和赤峰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

    3、藏品在入库之前,由我馆相关专业人员对收藏品进行全面详细的登记,并作相关的影像记录。待双方签字确认后方能库。              

    4、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赤峰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5、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在在赤峰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后,在合适位置上标明收藏品的所有权人。

    6、收藏者要求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所有权归收藏人。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赤峰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7、收藏者要求在博物馆寄存与代保管收藏品前,需向我馆提出书面申请。在结束寄存与代保管时,收藏者需进行签收确认。

    二、代管藏品鉴定制度

    1、藏品部对代管文物进行统计,并上报本馆及市文物局,请求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

    2、上级部门批准后,由保管部对每件代管文物进行来源、用途等相关内容整理以备鉴定之用。

    3、本馆设定时间,组织鉴定小组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鉴定时,专人记录,对每件代管文物填写鉴定意见。

    4、鉴定后的代管文物上报省、市文物局进行审批。

    5、审批后的代管文物与本馆藏品享有同等的保存条件。

    三、代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

    1、提供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我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2、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对咨询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或咨询时,服务人员不得耍态度,不得简单地把问题推向其他部门。

    4、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和事项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

    5、咨询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馆保管部进行藏品养护、修复和帮助咨询。

       联系方式:0476——8785637(办公室)   0476——8255182(藏品部)